Mahr | 一般条款和条件

销售条款和条件与标准软件许可条款 - Mahr GmbH

生效起始日期:2021 年 2 月

I. 销售条款和条件    

§ 1    综述、适用性

(1)    这些销售条款和条件(简称“T&CS”)适用于我们与客户(简称“买方”)的所有业务关系。本 T&CS 仅适用于买方是企业家(《德国民法典》第 14 条)、公法下的法人或公法下的特别基金的情况。
(2)   具体而言,本 T&CS 适用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和/或交付合同,无论我们是自己生产商品还是从供应商处购买商品(《德国民法典》第 433、651 条)。除非另有规定,在买方下订单时修改的 T&CS,或者在任何情况下,最近以文本形式传达给买方的 T&CS 适用于未来相同性质的合同的框架协议,无需我们在每个实例中引用它们。
(3)  我们的 T&CS 独占性适用。买方偏离、对立或补充性的条款和条件,仅在我方明确同意其适用性的情况和程度下,方可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同意要求始终适用,包括在我方充分了解买方条款和条件的情况下无条件向后者交付的情况。
(4)  与买方单独签订的协议(包括附属协议、附录和修正案)始终优先于这些 T&CS。在缺少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此类协议的内容受书面合同或我方书面确认的制约。
(5)  买方在签订合同后必须向我方提交的法律声明和通知(如最终期限、缺陷索赔、撤回或减少声明)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方具有法律效力。
(6)  只要交易需要,我们就有权根据数据保护法以电子方式存储和处理买方的数据。

§ 2    合同声明

(1)    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有变更,恕不另行通知。如果我们向买方提供了我们保留所有权和版权的目录、技术文档(例如图纸、计划、计算、成本核算、对 DIN 标准的引用)、其他产品说明或文档(包括电子版),此条款同样适用。
(2)  买方订购商品构成具有约束力的合同要约。除非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我方有权在收到合同要约后两 (2) 周内接受该要约。
(3)  可通过书面形式(例如通过订单确认)或通过向买方发运商品的方式宣布接受要约。

§ 3    交付、风险转移、延迟验收、部分履行

(1)    交付方式为工厂交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中的“工厂交货”),这也是交货履行以及任何补充履行的地点。可应买方的要求将商品发运到其他目的地,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我们有权决定装运方式(特别是承运人、路线和包装)。
(2)   商品意外损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不迟于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在装运时,商品意外损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以及延误风险转移给货运代理、承运人或其他负责在发货后完成装运的人员或机构。
(3)   如果由于买方应负责的原因(如验收延迟或合作失败)而造成交付延迟,我们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包括额外费用(例如存储费用)。
(4)   如果是分订单,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每月必须接受大致相同数量的货物。如已满规定的认购期满后一 (1) 个月,或在没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合同签订后十二 (12) 个月,总订购数量视为已完成。如果买方未能在分摊期届满后一 (1) 个月内,或在没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在我方提出要求后一 (1) 个月内,提取所订购商品的指定部分,我方有权自行决定分配和交付货物,费用由买方承担。
(5)  允许部分履行和相应的发票出具,除非对买方而言不合理

§ 4    不可抗力、目的落空、履行条件

如果我们或我们的供应商遭遇不可抗力,我们的服务和交付义务将在中断期间暂停。这同样适用于能源或原材料短缺、劳资纠纷、官方禁令、交通中断或运营中断的情况。如果合同签订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我方无法合理履行合同,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我方履行合同的条件是遵守国家和国际对外贸易法以及任何制裁或禁运规定。

§ 5    交付日期和延迟

(1)  交付日期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或由我方在接受订单时指明。
(2)  我方指定的交付或服务日期仅在解决所有技术问题以及及时并适当履行买方义务后才开始。
(3)  如果出于非我方责任的原因(无法履约)而不能遵守有约束力的交付日期,我方将立即通知买方,并告知新的预计交付日期。如果在新的交付日期之后仍然无法履约,我方有权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我方将立即偿还买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具体而言,这种意义上的无法履约还指以下情况:我们的供应商未能在匹配覆盖交易中及时向我们供货,我们和我们的供应商都没有过错,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负责采购。
(4)  如果由于我方负责的原因未能满足规定的交付或服务日期,买方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交付或服务设定合理的延期。延期时间不得少于五 (5) 周。如果延期到期后仍未能交付或提供服务,且买方希望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以代替履约,则买方有义务就此向我方提交明确书面通知,并要求在合理的宽限期内交付或提供服务。买方有义务应我方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声明买方是否因延迟交付或服务而解除合同和/或要求赔偿以代替履约,或坚持要求交付或提供服务。
(5)   买方根据这些 T&CS 中第 9 条拥有的权利和我们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当我们不再负有履行义务时(例如,由于履行和/或补充履行不可行或不合理)的权利,仍然不受影响。

§ 6    价格和付款条件

(1)   除非另有规定,所有价格均为工厂交货价(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的“工厂交货”)。除非另有规定,我们的价格不含税款、运费、装卸费或保费。如果我方同意安装或组装商品,除非另有规定,买方除承担规定的补偿外,还要承担所有必要的辅助费用,如差旅费、工具运输费、行李和住宿费。
(2)  在装运时,买方承担仓库交货的货运费用以及买方要求的任何货物保险的费用。买方承担任何海关、关税、税款以及任何其他政府相关费用。
(3)  购买价格应在开具发票和交货后的三十 (30) 天内全额支付。但我们有权在任何时候(包括作为持续业务关系的一部分)仅凭预付款进行全部或部分交付。我们将在不迟于订单确认后规定此类条件。
(4)  买方在上一付款期限届满时违约。在违约情况下,将按照适用的法定违约利率对购买价格收取利息。我们保留在发生违约时要求额外损害赔偿的权利。我们针对商户的商业到期利息主张(《德国商法典》第 353 条)仍然不受影响。
(5)  买方只有在反诉无争议或已裁决的情况下才有权拒绝付款。买方只有在来自其他法律关系的反诉无争议或已裁决的情况下,才有权用这些反诉抵消付款。如果交付有缺陷,买方的不利权利,特别是根据第 8 条享有的权利,仍然不受影响。
(6)  如果交付或服务日期发生在合同签订后超过四 (4) 个月,我方有权在交付或履行合同前并及时通知买方的情况下,调整合同签订时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包括装运价格),在合理限度内抵消超出我们控制范围的成本趋势(例如批发成本、汇率波动、关税增加)。对于包含价格协议的框架合同,上述四个月期限自框架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 7    所有权保留

(1)    我方保留对所售任何商品的所有权,直至收到我方因采购合同和持续业务关系而产生的所有当前和未来债权(担保债权)的全额付款。
(2)    在我方担保债权付清之前,保留所有权的商品不得质押给第三方,也不得作为抵押品转让。如果提交诉状启动破产程序或第三方扣押(例如扣押令)属于我方的商品,则买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方。
(3)    如果买方违反合同,特别是未支付应付购买价格,法律赋予我方解除合同并在保留所有权和退出的基础上追回商品的权利。如果买方未能支付到期的购买价款,我们只能在为买方规定合理的延期付款却不起作用后,或者法律不要求此类延期的情况下,才能主张这些权利。
(4)    在根据下面的 (c) 项内容发出进一步通知之前,买方有权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和/或处理保留所有权的商品。在此种情况下,以下规定也适用。

  • (a)    所有权的保留延伸到将我方视为生产商的情况下因加工、混合或组合我方商品而形成的产品的全部价值。如果第三方的所有权在加工、混合或与该第三方的商品组合后仍然存在,则我方获得加工、混合或组合后商品发票金额的共同所有权。否则,对于交付的保留所有权商品,由其形成的产品适用同样的规定。
  • (b)    买方在此将因全部或以任何共同所有权百分比出售货物或产品而产生的所有索赔作为担保转让给第三方。我方特此接受这种转让。买方根据第 5 (2) 条所承担的义务也适用于放弃的索赔。
  • (c)  买方仍然有权代表我方收取索赔。如果买方履行了对我方的所有付款义务,且没有无力付款的迹象,并且我方不通过行使第 7 (3) 条规定的其中一项权利来主张保留所有权,则我方有义务不收取索赔。 但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买方向我方披露放弃的索赔及其债务人,提供收款所需的全部信息,提供相应的文件,并向债务人(第三方)通知该转让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权撤销买方销售或处理保留所有权商品的授权。
  • (d)  如果抵押品的市场价值超过我方索赔额的百分之十 (10),我方将应买方的要求酌情解除抵押。

(5)    如果上述保留所有权条款在商品所在国无效或不可执行,则在该国视为等同的抵押品特此视为符合规定。

§ 8    买方对缺陷的索赔(不包括软件)

(1)    我方交付的产品在交付或提供服务时符合适用的德国法规和标准。我方不保证符合其他国家的法规。如果产品在其他国家使用,买方有义务核实产品是否符合权威法律和标准,并作出任何修改。
(2)  除非随后另有规定,否则,如果出现材料缺陷或所有权缺陷(包括不正确的交付、欠交、装配不当和装配说明不足),买方的权利受法律制约。
(3)  为使买方能够对任何缺陷提出索赔,买方必须按法律规定(《德国商法典》第 377、381 条)事先检查商品并报告缺陷。如果在检查时或检查后发现缺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方,但不得迟于一 (1) 周。上述通知的邮寄日期在上述期限内视为足以保护买方的权利。尽管有这一检查和通知的义务,但买方必须在所有情况下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明显的缺陷(包括不正确的交付和欠交),但不得迟于一 (1) 周,上述通知的邮寄日期在此期限内视为足够。如果买方未能及时检查商品和/或报告任何缺陷,我们对未报告的缺陷不承担责任。
(4)  如果交付的商品有缺陷,我们可能酌情更换或维修商品(补充履行)。为此,买方必须给予我方不少于十五 (15) 个工作日的合理期限。买方必须将索赔的商品交给我方进行测试。如需更换,买方必须按法律规定将有缺陷的商品退还我方。补充履行不包括拆除有缺陷的商品或安装替换件,前提是我们最初并无安装该商品的义务。
(5)  如果确实存在缺陷,我们将承担或补偿测试和补充履行所需的费用,具体包括货运、基础设施、人工和材料费用以及法律要求的任何拆卸和安装费用。
(6)  如果由于商品随后被交付到原交付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而导致费用增加,则买方承担额外费用,除非这种交付符合商品的预期用途。如果不存在实际缺陷,我方可以要求买方补偿买方不正当索赔导致的费用(特别是测试和货运费用),除非买方无法辨别缺陷实际并不存在。
(7)   如果补充履行不能令人满意,买方可以减少补偿或解除合同。但是,只有在买方在另一个合理的延长期限后首次以书面形式表明这样做的意愿时,才可接受解除合同。买方无权因微不足道的缺陷而解除合同。
(8)  只允许根据第 9 条的规定支付买方的损失索赔或浪费开支的补偿(包括对缺陷的补偿),否则不予考虑。

§ 9    其他责任

(1)    除非这些 T&CS(包括以下条款)中另有规定,否则我方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和非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2)  我方对过错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法律依据如何,都仅限于重大过失和故意。对于一般过失,我们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 (a) 因死亡、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而造成的损失;
  • (b) 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一种义务,其履行在本质上会促进合同的正当履行,并且另一缔约方通常依赖并可能依赖该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的损害;但在这种情况下,我方的责任仅限于通常发生的可预见损害的补偿。
  • (c) 在其他情况下,对并非商品本身遭受的损害,特别是买方所遭受的利润损失或其他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

(3)    由第 9 条 (2) 产生的责任限制也适用于我方根据法律对其负有责任的人违反义务或为了他们的利益而违反义务的情况。如果我方已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保证商品的质量和买方的索赔,则这些限制不适用。
(4)  买方只有在我方对非缺陷引起的义务违反负有责任时,方可解除或终止合同。此类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不得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提交。否则须遵守法定要求和承担法律后果。
(5)  上述规定比照适用于买方就浪费开支提出的索赔。

§ 10    时效期

对我方商品和服务缺陷的索赔以及我方侵权责任索赔的时效期为自交付起一 (1) 年,如有必要,则为自验收起一 (1) 年。不包括涉及死亡、人身伤害和健康损害的情况,以及我方蓄意或严重过失性违反义务的情况,以及根据《德国产品责任法》提出的损害索赔。

§ 11    工业产权、版权

(1)    我方的商品交付和服务提供通常与将使用权利转让给我方工业产权或版权无关。任何此类转让都需要单独的协议。
(2)  如果侵犯了工业产权,我方有权酌情在合理期限内获得必要的工业产权或向买方提供可靠的替代品。

§ 12    材料条款

(1)    如果买方同意提供材料,则买方应及时并免费提供质量合格的材料。这同样适用于我方提供服务所需、包含技术要求和规格的文档。任何提供的材料和文档仍然是买方的财产。
(2)  对于材料缺陷或因产品责任或延迟引起的索赔,如果此类缺陷或索赔是由于买方的规定、要求或规格并无明显不足,或是由于尽管及时提出要求但供给延迟,则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当买方要求我方根据买方的规格和/或从买方选择的特定供应商处购买前体材料时,包括当我方受合同约束自担费用自行订购上述商品时,也适用同样的责任限制。

§ 13    装配工作的履行

(1)  任何承包的组装工作都需要对组装地点进行开放访问。如果未提供此条件,将向买方收取因此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2)  如果装配工作是承包作业,我们有权雇用分包商。
(3)  买方负责自担费用及时提供其他行业的所有土方工程、施工和其他相关作业,包括必要的熟练和非熟练工人、施工材料和工具、工具以及装配和启动所需的用具和材料,如脚手架、起重设备和其他设备、燃料和润滑剂以及使用地点的能源和水,包括连接、加热和照明。
(4)  买方确保在装配现场存放机器零件、设备、材料、工具等。买方有义务提供足够大小、合适、干燥且上锁的房间,以及为装配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和休息区,包括合理的卫生设施。否则,买方必须尽可能好地保护和对待我们的财产和装配人员。
(5)  买方必须在装配现场提供因特殊情况而需要的任何防护服和防护装置。此外,买方有义务确保装配现场有充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性。
(6)  在装配开始前,买方必须主动提供任何隐藏的电力、天然气和供水管线或类似系统位置的必要信息以及必要的结构信息。
(7)  在安装或装配开始之前,执行作业所需的供给和用品必须位于安装或装配现场,并且在安装开始之前,必须完成所有准备工作,以使安装或装配能够按照规定开始并不间断地完成。必须平整和清理通往安装或装配现场的进场道路。
(8)  如果安装、装配或验收因我方不负责的情况而延迟,买方应在合理限度内承担延迟费用以及我方或我方装配人员所需的额外差旅费用。
(9)  买方必须每周证明装配人员的工时以及安装、装配或启动的结束时间。
(10)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开具订单时未能预见的任何额外材料或工作将单独开具发票。

§ 14    工程验收

(1)    如果规定了工程验收,我方有权在竣工时或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前(如有必要)要求对工程进行验收。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将在十二 (12)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可以规定不同的期限。根据要求,工程的各独立部分必须单独验收。只有在重大缺陷得到纠正之前,才能以缺陷为由拒绝验收。
(2)  如果未要求验收,则工程竣工书面通知后十二 (12) 个工作日视为工程已验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如果未要求验收,且买方已使用工程或其一部分,则视为在首次使用后六 (6) 个工作日内进行了验收。利用物理结构的部件继续作业不构成验收。
(3)  买方必须在不迟于上述 (1) 和 (2) 规定的时间对已知缺陷或处罚提出保留意见。
(4)  如果买方尚未根据第 3 条的规定承担风险,风险将在验收时转移给买方。

§ 15    保密

(1)    双方将对机密信息保密,特别是原型、报价、图纸、文档、商业意图、个人信息、问题、数据和/或解决方案以及其他专有技术(无论其内容如何),以及通过参观工厂/设施获得的直观信息(以下统称为“信息”),其中一方在合同关系期间和结束后作为双方业务关系的一部分获悉这些信息,具体地讲,双方将避免向第三方披露此类信息,或未经允许将其用于其自身的业务目的。双方将把这一义务强加给其员工和代理商。
(2)    这一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 在向另一方披露时,之前在合同关系之外已知的信息。
  • 已从第三方推定或合法获得的信息。
  • 属于常识或具有前沿性的信息。
  • 已被发起方发布的信息。

(3) 合同关系结束后,双方必须归还或销毁—如果这些信息必须作为法律文件一部分加以保留或—在技术上可行且无需作出不合理的努力—不可恢复地擦除另一方无论是实物还是数字形式的所有机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必须随后立即向另一方报告或确认,且不得再次提出要求。
(4) 双方遵守数据保护规则,特别是在被允许访问另一方的场所或 IT 设施时。双方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员工和代理商也遵守这些规定。

§ 16    定制产品

(1)    对于买方定购的定制产品,买方只有权出于我方负责的理由终止合同。
(2)   如果不接受按照买方的规格制造的货物,我们有权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的合理取货期到期无效后处置这些物品,费用由买方承担。

§ 17    法律选择和诉讼地点

(1)    这些 T&CS 以及我方与买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受非统一的德国法律管辖,特别是《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管辖。1980 年 4 月 11 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不适用。
(2)   如果买方是《德国商法典》中定义的商户、公法下的法人或公法下的特别基金,则合同关系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争议的诉讼地点是我方总部所在地。但在任何情况下,我方均有权根据这些 T&CS 或最重要的单独协议,在履行交付义务的地点提起诉讼,或在买方的常规诉讼地点提起诉讼。
(3)   如果买方总部位于欧盟以外,所有争议最终将由仲裁法庭解决,不得诉诸普通法庭。仲裁法庭将根据德国仲裁机构 (DIS) 的仲裁规则召集。仲裁法庭的地点是德国的法兰克福。仲裁程序将以英语进行

 

II. 标准软件许可条款

§ 1    软件许可证、文档的范围

(1)    以下许可条款适用于我方单独或与相应硬件一起向买方提供的标准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许可。它们不适用于硬件的供应。
(2)   根据本许可证的条款,固件不被视为“软件”。
(3)   本许可证适合作为双方之间任何其他协议的补充。
(4)   本许可证不涵盖软件服务。提供此类服务需要单独的协议。
(5)   我们的供应义务不包括提供文档,除非有明确的书面规定。存在此类协议的情况下,如下所述的术语“软件”包括文档。

§ 2    使用权

(1)    我们授予买方出于自用目的使用软件的永久、非独占权利。如果软件的购置是为了配合特定硬件使用,则买方只能将软件配合合同文档(例如,软件产品证书)中规定的硬件使用。如果未列出硬件,则软件仅限于配合所提供的相应硬件使用。只有依据单独协议并收取合理额外补偿的情况下,才允许将软件配合其他硬件使用。如果授权硬件出现故障,则允许在其他硬件(替换设备)上临时使用,直到该故障得到纠正。
(2)   如果授权在多个设备上使用,则使用权通常交替适用,即买方在给定时间只能在其中一个设备上使用软件(单一许可证)。如果在一台设备上有多个工作站,并且软件可以在这些工作站上独立使用,则单一许可证仅适用于一个工作站。如果规定了多用许可证,则适用第 2 条 (9) 中的规定。
(3)   以机器可读形式(目标代码)授予独家软件许可。买方无权要求查看源代码。(4)   买方只能将软件用于合同规定的目的及其自用目的。禁止商业性转授权。
(5)   软件只能根据合同用途的需要进行复制。买方可在必要的限度内制作最先进的备份副本。移动数据存储介质上的备份副本必须贴上相应标签,并带有原始数据存储介质的版权声明。
(6)   买方仅被授权在法律或软件的合同用途明确允许的情况下按照《德国版权法》第 69 条 (c) 的规定修改、扩展或以其他方式改动软件。
(7)   买方仅被授权在《德国版权法》第 69 条 (e) 规定的范围内,且我方未在书面请求后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建立与其他硬件和软件的互操作性所需的数据和/或信息的情况下,对软件进行反编译。
(8)   如果我方向买方许可扩展功能(例如,补丁程序),将其作为补充履行或维护的一部分(后者完全基于单独的协议)或合同对象的新版本(例如,更新、升级)以取代先前许可的合同对象(“旧软件”),则它们都受这些许可条款的约束。如果我方提供合同对象的新版本,买方在本协议下对旧软件的许可将在买方使用新软件产生成果时立即到期,包括在我方未明确要求退回上述旧软件的情况下。
(9)   除上述规定外,禁止复制或改动应用程序文档。
(10) 我方授予买方将本协议下授予的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但可有因撤销。但未获得软件商业转售许可的买方只能将使用权转让给与其从我方获得软件的设备联用的软件。如果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买方保证,除授予买方的权利外,不会授予第三方任何额外的软件使用权,并且第三方至少会受到本协议条款下与软件相关的相同义务的制约。为此,买方不得保留软件的任何副本。买方无权授予软件的再许可。如果买方将软件许可给第三方,买方有责任遵守任何出口要求,并对我方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义务作出赔偿。
(11)  我方销售的所有来自第三方开发商的软件均受开发商使用条款的约束。我方将应要求随时向买方提供这些条款,或为买方查看这些条款提供便利。
(12)  在多个设备或多个工作站上同时使用软件,以及在网络上使用软件,需要单独的书面协议。在签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以下统一称为“多用许可证”),以下规定适用并优先:i) 买方只能将全部多用许可证转让给第三方以及随所有可使用软件的设备将多用许可证转让给第三方;ii) 买方必须遵守我方随多用许可证向买方传达的有关复制的信息。买方必须保留有关任何复制品下落的记录,并应要求随时向我方提交上述记录。

§ 3    买方其他配合义务、责任

(1)    买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我方提供的软件全部或部分不能正常运行。买方应彻底检查系统环境,以确保与软件要求的兼容性。买方还应根据最新技术和数据的敏感性备份所有数据,至少每天备份一次。买方应保证,以机器可读形式维护的数据库中的最新数据可通过合理努力重现。买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软件受到第三方未经授权的访问。买方有义务在安装前后立即进行性能测试,并将测试结果通知我方。
(2)  买方有义务立即检查我方交付的商品,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缺陷,说明所发现的具体错误和/或故障(《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在可获得且合理的情况下,买方还必须向我方披露任何自动生成的诊断数据。
(3)  有关缺陷的补充履行要求所述缺陷的可再现性或验证。缺陷索赔必须包括有关错误/故障类型的信息,如果是软件,则包括发生错误/故障的模块,以及发生错误/故障时正在执行的作业。

§ 4    材料缺陷和所有权瑕疵

(1)    我们向买方提供没有材料缺陷和所有权瑕疵的商品和服务。仅导致商品或服务可用性出现微不足道下降的错误/故障除外。对于软件的交付,特别是由于买方提供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操作错误、错误的外部数据、计算机网络中断或源自买方风险范围内其他原因的功能损害不视为缺陷。
(2)  我们对买方修改过的软件不承担责任,除非买方能证明修改并非所报告缺陷的原因。
(3)  如果我方的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并且买方根据《德国商法典》第 377 条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此类缺陷,我方将酌情更换该对象或纠正缺陷(补充履行)。为此,买方必须给予我方不少于八 (8) 天的合理期限。对于软件,特别是补充履行,可以采取新版本程序许可证的形式,或者确定避免缺陷影响的合理方法(变通方法)的形式。如果新版本的程序导致合理程度的调整,买方必须接受。
(4)  当我们向买方提供法律上无可争辩的软件使用权时,所有权瑕疵的补充履行即成立。在此过程中,如果买方认为合理,我们可以用符合合同要求的同等软件替换有问题的软件。
(5) 如果第三方对买方提出工业产权索赔,买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方。经与买方协商,我方可酌情对索赔提出异议或予以满足。我方将自担费用对第三方索赔进行抗辩,并赔偿买方所有与抗辩索赔相关的费用和损害,只要上述费用和损害并非买方不当行为所致。在这种情况下,“不当行为”还特指买方未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而承认第三方索赔的行为。
(6)  如果补充履行不能令人满意,买方可以减少补偿或解除合同。但是,只有在买方在另一个合理的延长期限后首次以书面形式表明这样做的意愿时,才可接受解除合同。

§ 5    损害赔偿和时效期

(1)    条款 I 第 9 和 10 条中的规定比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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